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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航标管理体制为交通部、海军、农业部分别实施管理的多部门管理体制。沿海干线、商港、以商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内河水域的航标由交通部管理;军港、以军用为主的军商合用港的航标由海军管理;渔场、渔港的航标由农业部管理。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标协会(IALA)、远东无线电导航服务网(FERNS)等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交通部海事局代表我国参与这些国际组织的事务和活动,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并负责与航标有关的国际双边和多边事务。我国海事航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构成了由交通部海事局,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18个航标处组成的三级海事航标管理体制。
航标站是航标处的派出值班单位,按规定的范围,负责航标的维护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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