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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时间: 2008-0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航标、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部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航测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航测工作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航测标委会的宗旨为:充分发挥航标、测绘技术领域中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航标、测绘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为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航测标委会是在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下,在交通航标、测绘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上述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航测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航测标准体系表,提出制定、修订航测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协助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受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航测相关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对航测专业已颁布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航测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 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监督检验、认证工作中,承担航测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九条 可面向社会开展航测专业标准化工作,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航测专业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受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航测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航测标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航测标委会认为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航测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二条 航测标委会委员由各级航标、测绘主管部门、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交通航标测绘主管部门推荐,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每届航测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航测标委会委员有参加航测标委会会议和其它技术活动的权利,有获得航测标委会相关技术资料和信息的权利,在航测标委会会议上有表决的权利。
    航测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航测标委会的技术会议和其它活动,及时完成航测标委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了解本专业领域内标准的实施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航测标委会会议,或经常不能参加航测标委会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客观情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航测标委会可提请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聘任。
    第十五条 航测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名额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航测专业相关、技术力量较强、有一定标准化工作经验,愿意为航测标准化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航测标委会提出申请,经航测标委会同意,并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聘任为单位委员并颁发相关证书。
    单位委员所在单位,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航测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航测标委会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航测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航测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航测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是航测标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交通部海事局航标测绘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1~2名秘书。秘书处在航测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航测标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航测标委会可成立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航测专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航测标委会从航测工作实际需要、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负责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建议书并进行立项审核工作,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九条 航测标委会根据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标准化计划,协调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严格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分送航测标委会有关委员和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后,完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航测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材料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其它报批材料报送秘书处;经航测标委会复核后,上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航测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航测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每年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下年度计划。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航测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航测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委员所在单位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
(3)开展航测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等技术工作的收入;
(4)社会和有关方面对航测标准化工作的赞助。
    第二十七条 航测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航测标委会组织学术活动、调研等活动经费;
(2)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及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费用;
(4)标准编写审查费;
(5)其它经主任委员批准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航测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航测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航测标委会批准,秘书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航测标委会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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